院判決指出,林建堂自2014年12月到2020年5月期間擔任2屆台中市和平區長,他被控於2019年間利用前瞻計畫經費補助,辦理自來水改善工程時,由謝震宇出面向6家得標廠商索賄,依照得標金額,向設計監造廠商收取15%回扣、向工程施作廠商收取10%回扣,不法所得高達589萬元。

檢方當時查出,有廠商剛得標,隔天就被謝震宇請到清潔隊辦公室,告知「該處理的工作要處理好」,還有水電行負責人接到電話「想承攬工程就要按比例意思意思」,謝男也會在廠商領取標案契約時出言「暗示」,大部分廠商怕刁難只能委屈配合,林建堂收到前後就償還選舉經費、土地債務等。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林建堂貪污犯行,審酌他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7罪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發現一審的周姓審判長就是同案羈押庭的承審法官,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而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後,仍認為林、謝2人為利益犧牲工程品質、損害居民利益甚鉅,依貪污罪判處林男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震宇6年,褫奪公權4年,繳回的589萬賄款沒收。

全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更一審認原審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經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