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翁主張,他原為新北市三重區一處房屋的所有權人,10幾年前他將該房屋無償借給女兒使用,自己和妻子則與大兒子同住。直到今年5月間妻子離世,他便遭大兒子趕出家門,因而計畫返回三重居住,豈料卻同樣被女兒拒於門外。

老翁嘆道,他因為兒女不孝導致無家可歸,這樣的狀況也出乎他預料之外,如今有急用房屋之必要,因此「大義滅親」對女兒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兒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給他。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翁女兒應就正當占有房屋一事進行舉證,若無法提出證明,則應認為陳翁請求返還為有理由。然而,陳女於審理期間內均無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默認陳翁所主張的事實。

法官指出,加上陳翁提出建物、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文件,應可認定陳男主張為真,則陳女占有、使用陳翁所有的房屋,並無法律上的權源,因此陳翁依法請求返還房屋有理,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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