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婦主張,因信任幼兒園所屬集團的美語專業,也事先口頭確認由外師授課,但女兒讀完3個學期,才發現其實沒有全程外師美語教學,還有台灣老師教中文、台語,且授課外師不具備幼兒教保資格,認為園方廣告不實、涉及詐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洪婦表示,她為女兒支付學費53萬多元,卻沒能在語言關鍵期贏在起跑點,很自責女兒像自己一樣,幼年沒學好英文錯失很多機會,所以另聘外籍家教,每天一對一至少一小時,額外花費超過54萬元。

洪婦要求幼兒園與負責人,須連帶賠償學費、精神慰撫共83萬餘元,再依《消保法》加計一倍懲罰性賠償,合計166萬餘元。

業者則回應,園方3學期均提供作息表、課程照片或影片,讓洪婦了解師資有台師、外師;課程使用國語、台語及多國外語。洪婦也曾出席家長座談,從未質疑園方違約,甚至女兒讀完中班不再續讀,洪婦還寫聯絡簿,肯定園方設備最好最新、老師很棒,特別感謝老師照顧她女兒等等。

業者聲稱,洪婦拍的園方廣告看板照片,雖標榜「全程由外籍教師進行英語教學」,但此為「交易上可容許之吹噓、噱頭或誇張」、是招生用語,縱有不實,仍應以合約為準,而雙方合約未明訂園方有義務提供全英語授課。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單憑廣告看板「全美」二字,無法因此解讀為「外師全程提供美語教學」,雙方合約也沒這樣寫。且業者回覆洪婦時,已表明「如果外師請假,我們還是有請其他的外師來代課,除非是臨時請假,就會由當班中師代課喔」,未保證一定由外師授課。

法官認為,台北市府教育局回覆洪婦陳情以及函覆法院,僅提及業者的廣告有違反幼教法令「之虞」、沒肯定已違法,至於業者聘僱無幼兒教保資格的外國人從事幼保活動,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與裁罰,不等於園方廣告不實或詐欺違約,依此判決洪婦全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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