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鏡報》報導指出,女方指控,他與男方為新北市府某局處同事,2014年間2人因任職同單位,一起接業務逐漸熟識,但僅止於同事關係並無私交。男方從5、6年前開始,會以談公事為由,午休時找她一起去地下停車場,邀他上男方的轎車共進午餐。

女方聲稱,兩人起初只是在車上共進午餐,後來對方開始強行留她在車上午休。自去年8、9月起,對方開始會在車上對她毛手毛腳,甚至強吻她、逼車震,前後性侵她3次。女方聲稱不堪受辱,才會一狀告進地檢署。

男方接受訊問時,坦承多次和女方在市府停車場共進午餐並車震,但他辯稱2人其實是情侶關係,從2014年開始交往到2024年9月,因為雙方各有婚姻關係,只能利用中午午休時間幽會,車上共進午餐,並時常在車上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就在車上午睡,「次數多到數不清」,且女方從未曾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否認有性侵犯行。

檢方審閱相關證據後認定,雙方頻繁在車上發生性行為至少超過5年,至去年9月5日為止,扣除假日之外,2人幾乎每個上班日的中午都會到市府停車場車上見面,綜合雙方說詞及相關證據,認定男方並未違反女方意願發生性行為,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對A男作出不起訴處分。

對於市府停車場發生公務人員偷情車震一事,掌管停車場事務的秘書處表示,平常巡檢僅針對車輛有無按規定停放或是過夜進行稽查,2人行為屬於私領域部分,未來將對於場域將會加強巡檢,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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