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駱姓男大生與被害人陳男原本均就讀南投縣某大學,並一同在外租屋居住,2人為室友關係。

今年5月間,駱男得知陳男考取國立台灣大學光電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疑似心生不滿,在租屋處以電腦連結至台大網站,登入陳男的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進入考試結果頁面,並點選「申請放棄」,變更陳男的入學資格。

陳男事後準備向台大光電所報到入學,發現遭日冒名放棄資格,向住家轄區的桃園市警局龜山分局報案。警方查出是駱男所為,將全案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駱男坦承犯行,但沒有明確說明動機。檢察官認其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但考量駱男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被害人也同意給陳男一個機會,偵結後對駱男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應於6個月內參與法治教育課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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