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警分局檢視影片後表示,駕駛人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1款機車附載物品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第14條第2項第2款號牌為他物遮蔽,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將通知車主到案說明並依法舉發。
楠梓警分局呼籲,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法規,此類行為恐危害自身與他人安全,大型物品請妥適托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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