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所警員江承恩、蘇韋綾及實務生饒家榮夜間巡邏時,於永德路段發現調驗人口48歲黃姓男子騎乘重型機車搖晃不穩、且多次急煞,疑似有危險駕駛情形,警方遂上前攔查。盤查期間,員警聞到黃男身上散發疑似毒品氣味,黃男亦坦承先前施用毒品。
警方依法告知唾液毒品快篩之權益,黃男同意後由警方現場施作採證程序,快篩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警方隨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場開立毒駕違規告發單。
依規定,駕駛人若經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同時,後續將待毒品檢驗報告出爐後,再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並通報衛生單位啟動後續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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