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張姓員警已婚,因積壓公文等不良紀錄被記1支大過,調到該分局的派出所服務。本案發生後,縣警局將張員調至其他分局,列入教育輔導加強考核,行政懲處則待刑事判決確定;縣警局召開性騷擾審議委員會,認為張員性騷擾事證明確,移由南投縣政府裁罰。

判決指出,張姓員警今年3月19日、20日均留宿在分局4樓宿舍,3月19日凌晨4時10分,張員如廁後欲沖洗身體,前往4樓男女共用的盥洗室,見有人正在沐浴,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持其手機開啟錄影功能,伸至門板上方,發現沐浴之人為分局某派出所1名員警,仍偷拍她裸身洗澡的性影像。

3月20日0時14分,被害女警又在4樓盥洗室沐浴,張員如廁後欲沖洗身體,發現有人又在沐浴,仍以相同手法偷拍。這回被害女警發現門板上方有手機,且鏡頭朝向自己,嚇得大聲喊叫,張員隨即落荒而逃。

女警向派出所所長及分局長報告,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張員涉案;張原本否認偷拍,經警方透過數位鑑識還原其手機,發現裡面有5段被害人裸身沐浴的畫面,張員這才坦承犯行。張員事後積極想找被害女警和解,但女警沒有意願,堅持要張員受到法律制裁。

南投地院審酌張員身為執法人員從警10年,卻知法犯法,罔顧對他人隱私權之尊重,2次犯行各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判刑3月,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張員及辯護人爭取緩刑,但法官認為張員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又無法取得被害人諒解或達成和解,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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