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女乘客6月5日在台中火車站以電子票證刷卡進站時,驗票立桿顯示紅燈,站務員叫了聲「小姐」上前要查票確認,豈料女乘客就突然用裝有不明液體的飲料瓶朝站務員身體、衣物潑灑,站務員於是向鐵路警察報案提告。

女乘客應訊時矢口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表示自己有刷卡,是站務員沒事找事,而且她非常討厭別人對她小姐小姐這樣叫。檢方認為,女乘客所言明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加上有監視器畫面等佐證,認為女乘客犯行事證明確。

法官認為,女乘客對站務員當眾潑灑飲料,足以使人難堪,而且站務員當時還在值勤,衣物遭飲料浸濕後,不僅影響其執勤形象,亦使其在眾目睽睽之下陷於尷尬受辱處境,已損及其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嚴與名譽評價。認定女乘客觸犯公然侮辱,判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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