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14年間,中國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假借經商名義來台,陸續拉攏、吸收我國退役軍官並發展共諜組織,並在過程中結識素有「空戰英豪」稱號的空軍前上校葛季賢及前中校樓文卿。檢方查出,葛男、樓男於2009至2012年間,曾受昔日同袍、空軍前中校劉其儒招待至海外旅遊,再由中國情治人員設宴款待,要求2人返台從事共諜工作。
檢方指控,葛男曾在2010年2月間,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給劉男,再由劉男轉手交給中共官員。此外,樓男也涉嫌在2010年間,以行動電話翻拍軍事機密文件給劉男,同樣交由劉男交付給中共高官。
全案進入審理,歷審無論是台北地院、高等法院一審或更一審,葛男、樓男均因罪嫌不足而獲判無罪。然而,高院更二審認定,根據樓男於偵查中的供述,樓男自述曾在劉男引介下會見過中共官員,並提供軍事資料來收取報酬;另一方面,法官也透過樓男、劉男的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及美金現鈔等,認定樓男涉案。
高院更二審指出,現役軍人富有保家衛國使命,無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將軍事機密或公務資訊提供給共諜使用,又不論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法》核定的機密與否,均構成《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不過,考量樓男外流的文書「價值較低」且報酬不高,因此減輕其刑,改處樓男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沒收犯罪所得4千美元、5萬台幣。
至於葛男部分,高院更二審經勘驗調查局的訊問錄音光碟後,認為調查官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形,因而認定葛男的偵訊內容「不具證據能力」;又檢方無法舉證葛男犯行,葛男因罪嫌不足而維持無罪確定。
全案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將樓男更二審判決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三審今日宣判,仍依《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判處樓男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千美金、5萬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