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姓男子是葉姓女子的房東,2024年9月10日上午10時許,陳男未經葉女同意就進入她的房間抄電錶,看到葉女和男友躺在床上睡覺、休息,竟持手機拍下2人休憩的照片。

陳男事後傳照片給葉女,質疑她帶朋友回租屋處留宿,已違反租約規定。葉女看到自己穿睡衣的照片被房東拍下,十分生氣,持手機畫面及雙方對話內容,怒向警方報案。

陳男否認犯行,出示租賃契約辯稱在附註中載明,「乙方(房客)不可隨意留宿任何人於房間內」、「房東有權進屋抄電錶),巡視房間,包含冷氣、冰箱等設備,以維公共安全,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等條款。

陳男還說,葉女搬進來1年,他每月都是這樣進去抄電錶,葉女也沒有向他,而他對葉女及其男友拍照,只是為了證明告訴人有違反合約附註,且只拍一張。

檢察官認為,違反租約屬單純的私權爭執,可採取告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而非藉端侵入建築物而破壞他人住居安全,縱使陳男只是進去抄電表,但既已 將房屋租給告訴人,告訴人即有不受非法干擾的合理期待,陳男不得恣意侵入,抄電表也沒有急迫到必須侵入房客的住宅。

另外,告訴人留宿他人縱然未遵守租賃契約,但至多僅有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陳男拍攝她僅著睡衣與男友在床上休息之照片,內容極為隱私,陳男的動機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檢察官偵結後,依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將陳姓房東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院審酌陳男行為已侵害女房客的居住權益,也不尊重對方的隱私權,造成女房客身心壓力及精神上痛苦,但考量他有意和解但未能取得對方合意、高齡80歲等情狀,依侵入住宅罪判他拘役20日、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他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給付女房客4萬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地院。資料照片
苗栗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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