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少女家長主張,少年明知少女未滿14歲,在113年5月12日下午,一起到台中一間U2電影館包廂內,少年在包廂內與少女發生性交,已侵害少女身體權、貞操權,並侵害少女父母之監護權,請求少年及其父親連帶賠償給付少女、少女父母各50萬元,並以年息5%計算利息。
少年父子則主張,少女與少男兩人為男女朋友,性行為為合意性交,少年已接受懲罰在接受感化教育,對於原告請求金額認定過高,僅能負擔10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庭判決指出,少年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少女20萬元、少女父母各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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