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明與小美於2024年8月底登記結婚,孰料2人才新婚不久,小明卻發現小美與另名男子志明(化名)有不正常往來,且已逾越普通朋友關係。經過一番協調,雙方於同年9月間簽下和解書,內容限制小美不得和志明以任何通訊或見面方式聯繫,違者需支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另若2人離婚,則需在3天內重新登記結婚,否則也需支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
然而,就在2人簽署和解書當天,小美便以需結束、處理和志明間的不正常關係作為藉口,要求小明同意彼此「短暫離婚」。諷刺的是,就在小明點頭離婚後,小美竟隨即轉頭與志明登記結婚同居。
難以接受的小明事後不忍提告,對小美求償20 萬元精神慰撫金。小明痛批,小美以話術使他配合離婚,讓他誤以為2人仍會依約復婚,女方行徑已然構成詐術;此外,小美為了讓這段婚姻早點結束,發生過數次情緒性事件並被通報,卻也致使他服務的單位獲知相關負面訊息,進而影響其個人名譽與精神。
對此,小美則辯稱,當初她是受到小明恐嚇而結婚,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小美強調,她在離婚後隨即和志明登記結婚,正是因擔心3天後將被小明要求復婚,且當初之所以簽立和解書,也是為了能儘速離婚,避免在她提離婚後衝突升高,進而遭小明家暴。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指出,和解書中有關「離婚後3日內必須復婚」的條款,牽涉個人結婚自由、不可強求,已違反善良風俗,應為無效;至於禁止小美與志明聯繫的條款雖非無效,但因2人已經離婚、婚姻關係不復存在,條款效力自然終止,小明也不得再依此求償。
不過,法官認為,小美從簽立和解書、與小明離婚、再與志明結婚,3件事均在同天完成,這樣的行為足以讓小明誤會、相信雙方將依約在3天內重新結婚,小美的行徑恐難說不是詐欺。
法官認為,小美確實釋放虛假訊息,讓小明非出於真心下同意離婚,侵害婚姻中所保護的人格法益,另綜合小美的行為方式、對小明造成的傷害等因素,認定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以10萬元較為適當,一審判處小美須向小明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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