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於今年4月首波偵結,起訴女首腦歐俞彤等近80人。其中歐女被求處25年以上有期徒刑,集團公司幹部、出金手等60多人,則各被求處10年至22年不等徒刑。全案移審至台北地院,由審判長江俊彥、法官許芳瑜、楊世賢組成審理,也是目前正承審柯文哲京華城、政治獻金2案的合議庭。

案經北院密集開庭審理,一審於今日下午宣判,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重判歐俞彤24年徒刑、公司主管劉柏毅18年徒刑,其餘成員丁少澤為14年徒刑、王建元9年徒刑、沈依樺8年徒刑、林治彥3年徒刑、楊渝喧2年徒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20萬元。

另一方面,涉案出金集團部分,集團管理階層多落在20年徒刑上下,其中以主管許展裕判最重,遭處22年6月徒刑,其餘王彥靖22年徒刑、許晉榮20年徒刑、徐琮庭20年徒刑、陳昱升20年徒刑、洪清川則為19年徒刑。

至於出金集團成員及送水者,又以不認罪的白正冬、郭騵凱刑度最高,各遭判20年徒刑;其他成員葉集旭為19年徒刑、吳品濬18年6月徒刑、陳紹東18年徒刑、翁義銘10年徒刑、蔡駿睿10年徒刑、張巍瀚7年徒刑。

審判長江俊彥宣判完畢後,面對7名到庭聽判的在押被告,也語重心長地解釋裁決時的考量因素。江指出,本案被告刑度輕為4、5年徒刑,重則有逾20年徒刑都有,合議庭除審酌每位被告受害人數多寡及損失金額外,被告本身有無認罪及悔過之意,也會是量刑關鍵。

此外,江俊彥說明,本案被告在審理期間是否有偽證,或有無嘗試與受害者試行和解、賠償及實際成立的賠償金額等等,也都是各位被告執行刑高、低的原因。江表示,若有被告認為法院判刑過重、欲爭取減刑都可以再提上訴,不過仍希望被告們可以積極與受害者進行調解。

江俊彥也強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順應社會期待下催生出的新法,在條例上路後「法定刑就是這麼重」,本案判決僅是新法上路後的呈現,法院無意「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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