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映彤與John曾為夫妻,2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並於2021年12月調解離婚。陳女指控,John在打離婚官司期間,將上頭載有她與兒子個資的訴狀,逕自透過IG私訊、傳送給不詳網友,已涉違反《個資保護法》等罪嫌。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John堅決否認犯行,他辯稱自己並非有意要傷害前妻,當下是因急著想找人協助翻譯,加上陳女不想讓他跟小孩見面;其辯護人也表示,John是在美國長大的人,他中文能力欠佳,無法認知到訴狀內容有個資,且縱使John有將個資洩漏給網友,也純粹是為了翻譯目的使用,未造成陳女有任何財產上利益受損。
對此,法官查閱John與5名網友在IG上的對話紀錄,只見John向網友們傳送與陳女的訴狀,對話多圍繞在與陳女間的離婚話題。法官認為,John在對話中曾提到「我看不懂(訴狀)但圖滿好笑的」,可見John僅能透過圖片推敲、看圖說故事,且曾明確表達希望能夠協助翻譯大概內容,亦能證明John不清楚各個訴狀中含有妻兒的個資。
另一方面,法官閱覽陳女及其他證人證述,發現陳女雖於本案偵訊時說道「我看過他(John)寫自己名字,簡單的字他看得懂,例如生日、住家地址,我跟兒子的名字他也看都懂」,卻在另案偵查期間稱「我前夫是看不懂中文的人,所以需要我翻譯給他」,已有矛盾;此外,陳女說法也和其餘證人供稱「John來台灣是外國人不懂中文」情形不符。
審理期間,John的父親也曾出庭作證。父親指出,John從小二開始至高中畢業,都是被家中逼著去上中文課,每個星期也只有上2小時的中文課,平日都是用英文與他人溝通;至於John中文聽說讀寫的能力,從John的回答大概知道他聽不懂,閱讀和書寫部分更是看不懂、不會寫,要寫也只會寫自己的名字。
法官認為,John中文聽說讀寫能力欠佳,在法庭上僅能以英文回答,若沒有通譯協助翻譯,是難以獨自面對訴訟程序的;再者,即便John會說中文,也不一讀得懂、寫得出來,且與能否辨認、看得懂訴訟文書為兩回事。
法官指出,加上John與陳女自2021年因協議離婚、兒子親權及會面探視權而纏訟4年,若John對小孩全無親情也不願負責,不可能為此往返台、美達數年,難以認定John的行為是故意要損害妻兒利益,與《個資法》主觀要件不符,且檢方也未提出其他有力證據,應認定John罪嫌不足,一審判John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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