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男子2024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沙鹿區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轎車,被警方盤查,進一步查出他是毒品通緝犯,當場將他逮捕,並查扣1把改造手槍、子彈3發,車子則暫時留在現場。

林男被帶回清水警分局沙鹿分駐所後拘禁在人犯戒護區,不料,當晚10時許,林男利用戒護的余姓員警未注意之際,以身上藏放的鑰匙打開腳銬,從分駐所逃脫而出,並返回逮捕處駕駛其車輛逃離。

余員發現林男不在戒護區,隨即外出尋找,隔天凌晨3時許在1處加油站逮捕林男。林男辯稱警方查獲的槍彈是1名「阿甲」的友人1年前寄放,車子因未繳納稅金及貸款,擔心遭拖吊,才購買假車牌懸掛。

法官審酌林男懸掛假車牌害正牌車主無端收到15張違規罰單,除私藏槍彈外,還在落網後脫逃,無視國家公權力,審結後依槍砲罪將他判刑5年4月,偽造特種文書罪判刑4月、脫逃罪判刑6月,後2罪應執行9月、得易科罰金,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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