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因猜疑男友與前女友尚有聯繫,偶然發現男友手機留存疑似與前女友拍攝的性影像,包括兩人的性愛影片、前女友胸部及下體等私密照。2024年3月間,林女竟未經男友同意,開啟男友的手機,以翻拍及AirDrop轉傳功能等方式重製取得該性影像,並重製儲存在其筆記型電腦內。

2024年7月間,林女以Insta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男友的前女友,表示知道對方與男友還有聯絡,「我來是要跟你勸一句,不是你的東西不要碰,連想都別想,否則惹火上身你滅不了」、「你有些不堪的影片跟照片都流到我這裡來了」、「既然是人就好好當個人,祝你感情順利」。前女友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警方持法院搜索票到林女住處搜索,查扣其手機、筆電及相關性影像。

林女坦承犯行,但法官考量她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並取得諒解,被害人甚至要求從重量刑,一審依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將她判刑3月,再依恐嚇危安罪判處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罰金。

被害人再對林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以林女侵害其性自主、意思決定自由及隱私權情節重大,針對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恐嚇加害行為各求償100萬元。

林女抗辯稱,她當時正與男友交往中,因男友持續與前女友(即原告)聯絡,她多次要求男友與對方斷絕聯繫均未獲改善,在其手機發現該影像後一時氣憤,才翻拍、轉傳至自己手機,做為與男友談判的證據;傳送該訊息給原告僅希望藉此阻止對方與男友繼續聯繫,並未要脅散佈該影像。

法定認定林女確實已侵犯侵害原告的隱私權、人格權,並造成其精神壓力與痛苦,但原告求償金額過高,考量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情狀,一審判決林女2項犯行各賠償15萬元,合計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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