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士紘獲報前往南區大慶夜市處理事故,獲悉王女相關陳述後,旋即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檢視相關影片後終於找到關鍵畫面,影像顯示有1輛機車停放時不慎碰倒王女的機車,安全帽也掉落在地,雖肇事騎士立刻將機車扶起、掛回安全帽,停好車便逕自離去,未報警。
警方核對後找到40歲劉男並通知他到分隊說明,劉男表示確實不慎碰倒其他機車,但因目視車輛無明顯損傷,認為並無大礙所以才沒報警就離開,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劉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的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王女辦理後續求償事宜。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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