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明與小美於2018年2間結婚,2人原同居於中山區某處房屋,感情卻因故產生嫌隙,幸福婚姻就此變調。同住期間,小明不時會對小美惡言相向,常恐嚇稱「妳越不聽我的妳就會越痛苦」、「我最喜歡摔妳手機了,我這輩子只摔一個人手機,就是妳⋯」、「妳這麼欠揍,我想應該不只一個我想揍妳,妳也不是第一次被揍」、「順便叫妳臺南的家也要小心一點,因為我真的要發火的時候,我一直是玉石俱焚」、「我要跟XX買槍,妳要來妳就來吧」。
不僅如此,小明在言語間更夾雜性虐待成分,頻頻痛罵小美稱「不願意來幫我吹喇叭低頭,那妳就⋯系賀」、「妳就是我的代理孕母,要嘛妳不走,好,我繼續操妳,我就操到妳到我的標準,妳做不到我就修理妳到死」。
直至2023年3月3日,小明的殘暴性情升級成暴力事件,當天凌晨趁著小美返家走入浴室之際,先是徒手奪走小美手機,藉此防止小美用手機錄影蒐證,接著再徒手強拉住小美,試圖要她以臉部辨識方式解鎖手機。對此,小美抵死不從並逃至臥室,小明見狀竟一把抓住小美的頭髮,將她從房內的床上拽至床下,再一路拖行到大門口甩出,把小美趕出家門。
小美全身因而受有多處瘀傷,事後前往住家附近的警局報案。同年5月31日,小明因該次肢體暴力事件,遭台北地院核發通常保護令。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小明不思以理性處理與小美間的糾紛,竟恫嚇小美、搶奪手機並傷害女方身體,犯後雖有坦承犯行,但仍未與小美達成和解;兼衡小明的犯罪動機、手段及其碩士畢業的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牙醫、需扶養2名子女、家庭經濟小康等情狀,一審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認為判太輕而上訴至二審。法官認為,原審判決於量刑部分並無違誤,加上小明在上訴期間已給付20萬元精神賠償金、手機損失4萬7千萬元,而與小美達成和解;另審酌小明曾在一審請求緩刑宣告,經過此次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及賠償後,應當知所警惕,依法諭知小明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令小明不得對小美實施任何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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