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綱維於北院審理期間羈押至2021年3月17日,終獲法官裁定8千萬元現金保,加2千萬元人保,共1億元交保,還要到住居所轄區警局報到,結束約350天的看守所生活重獲自由,不過,北院一審重判他15年後為防止他逃亡,因此裁定加裝科控,豈料,高院審理初期,合議庭今年4月初發現,張綱維7次違規出現科控警示,甚至還有2次鄰近高雄塭仔頭漁港,高院因此緊急拘提張到案,並經訊問過後裁定將張收押不禁見。
張綱維雖力求交保,不僅提出母親重病,還請出一名「神秘成功女性」供財產擔保等,但高院均駁回仍裁定羈押至今。
張綱維涉掏空案遭緣於遠航因前董事長崔湧等人涉及不法致財務出現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獲准,但張綱維卻隱匿自身沒有足夠財力或引進資金執行重整事務,而以樺福集團資金浥注遠航公司,詐得重整人資格而取得遠航經營及財產處分權。
一審判決指出,張綱維身為是遠航及樺福集團實際負責人,為詐取遠航重整後的利益,向北院佯稱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實際上是向民間借高利貸投資遠航,還讓遠航負擔本金及高額利息,他還在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配合下,虛報遠航收入,隱匿遠航為安泰銀行貸款債務人一事,讓北院誤認遠航獲利並擺脫債務,因此裁定重整完成,張綱維因此詐得重整利益。
張綱維事後又把遠航的資金轉到樺壹公司,侵吞遠航資金。張為了打消樺福對遠航高達約30億元債務,將樺福集團名下的爛尾樓賣給遠航,遠航因財務狀況惡化,張於2019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檢調因此介入調查。
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綱維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去年年9月間一審重判他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高院審理後,維持一審刑度,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