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去年判決指出,張綱維身為是遠航及樺福集團實際負責人,為詐取遠航重整後的利益,向北院佯稱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實際上是向民間借高利貸投資遠航,還讓遠航負擔本金及高額利息,他還在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配合下,虛報遠航收入,隱匿遠航為安泰銀行貸款債務人一事,讓北院誤認遠航獲利並擺脫債務,因此裁定重整完成,張綱維因此詐得重整利益。

張綱維事後又把遠航的資金轉到樺壹公司,侵吞遠航資金。張為了打消樺福對遠航高達約30億元債務,將樺福集團名下的爛尾樓賣給遠航,遠航因財務狀況惡化,張於2019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檢調因此介入調查。

北院一審認定,張綱維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去年9月間判他徒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

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維持14年徒刑,但易科罰金部分酌減改判4月徒刑,他被控的8項有罪犯行,有3罪今天二審先判決定讞,包括偽造文書罪1年、背信罪4年、《民用航空法》2年6月,併科罰金1億元。其餘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