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國中肄業的林女沒有工作,去年4月將自己及妹妹名下共4個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當作人頭戶使用,被警方查獲不法金流30萬元,遭到橋頭地院判刑3月,她又擔任詐團車手,配合群組中「吳頌恩」、「范思懿」、「達利投資客服NO.118」、「宗柏投資公司」多位成員,到各地取款「出差工作」。

去年10月25日,林女先在台中市與陳姓女子面交,拿了對方20萬元,過了3天跑到台南市新營區,以現金投資獲利名義,向另名被害人取款30萬元,再前往指定停車場,放置在不明車輛輪胎下,再由詐團派專人取走轉交上游,同年11月5日林女又被派到中市,這次黃姓被害人一口氣給了760萬元。

檢警循線追查,逮到擔任車手的林女,一問之下,她每次面交或提款都只拿到1000元,報酬不成比例少的可憐,但被查獲起訴都有她的事,前後被橋頭地院判刑3月、台南地院判刑1年2月、嘉義地院判刑1年6月,台中地院判刑1年4月,還有案件被依詐欺、組織犯罪判刑3年8月;判刑後被害人提出民事官司求償,分別判賠760萬元及500萬元、30萬元,累計至少1290萬元,但她也無力償還。

法官認為林女雖未參與詐團其他階段行為,但當車首負責取款,是整個犯罪計畫重要環節,對犯罪結果應負起責任,她與詐團成員涉犯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林婦當車手後,多次遭檢警查獲法辦,判刑累積快8年,還判賠1290萬,她根本無力償還。資料照
林婦當車手後,多次遭檢警查獲法辦,判刑累積快8年,還判賠1290萬,她根本無力償還。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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