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洪男今年3月3日行經嘉義縣一處老人會館旁停車場,看見女子正在轎車後座彎腰整理物品,他突起淫念,開口搭訕女子,說沒兩句話,猛然出手將女子上半身推進車內,強力壓制並以下體頂住對方臀部,伸手扯下衣物舔耳更試圖舔胸,還嗆「妳給我惦惦」、「妳給我爬上去」、「不然我讓妳死喔」,試圖對女子不軌。
女子驚恐莫名,大聲呼救並拼命反抗,用雙腿抵住車門,並咬住洪男手指,趁機鑽出車外脫身,並向警方報案,附近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拍下洪男接近女子、尖叫求援、裙子遭掀到腰部等畫面,女子臉頰也驗出洪男DNA,被逮後他雖辯稱是要解釋誤會,但不被採信,嘉義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4年2月徒刑。
洪男不服上訴二審,出庭時又翻供不認犯案,還說之前一審時稱「向女子搭訕時,臨時起色心,並撲倒女子及要親她臉頰」等,都是員警要他這麼說的,還辯稱警方提供截圖跟出庭作證女子根本不是同一人,但二審法官發現,洪男警詢並未提到「起色心才撲倒女子」部分,員警並無利誘他不實自白,另受害女子報案、到院驗傷均有證明,也無洪男聲稱「不同人」狀況。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洪男曾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毀棄損壞、傷害、妨害公務、殺人未遂、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遭起訴,若偵訊時受到不正對待,不可能未向檢察官陳明;但法官認為洪男並未脫下褲子,女子則證稱下體頂住臀部時未發現洪男出現生理反應,沒有積極證據認為有強制性交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以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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