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現年42 歲的被害人是在國二升國三的暑假,遭張男假借補課名義,叫到無人的補習班教室侵害,後來又在車上、游泳池、車庫、汽車旅館、張男住處等地對她性侵,一直持續到高一,時間長達1年半。
被害人隱忍多年後才向家人吐露,家人去年前往張男開設的補習班討個說法,張男承認「我有跟他肌膚之親」、「我踰越了那個界線」,並向檢方自首妨害性自主,但南投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張男行為已逾追訴權時效,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移由南投縣政府依法通報查處。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調查後,去年9月18日發函認定張男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不料,張男將補習班負責人改登記為妻子,並爆出仍繼續在補習班出入。
人本教育基金會今年9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向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檢舉該補習班負責人放任性侵害案件之行為人進出補習班,經常性陷兒童於不安全情境及環境,但縣府至今仍未採取任何行動。
人本中部主任曾芳苑表示,根據南投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張男有對被害人性侵害嫌疑,但「因追訴權時效消滅而不起訴」,張男上月卻委託律師發出聲明,表示「認定並無強制性交之犯行」,對於強制猥褻部分則稱「此部分未經法院判決予以認定」,還針對南投縣府的性平調查認定,強調「已提起行政救濟」,企圖營造出沒有性侵惡行的假象,混淆視聽。
曾芳苑說,根據澳洲皇家委員會(2017)調查,兒童性侵害受害者平均需23.9年才向他人透露,若法律未考量受害者揭露延遲的特性,現行「自犯罪行為終了時起算」的時效規定,是否已構成對被害人訴訟權與平等權的侵害?此外,民事損害賠償或國賠的請求權可能也都已失去時效,長期承受的痛苦,在現行制度下加害者不用負責,而由被害者自行負擔,亦是巨大的不公。
曾芳苑強調,目前憲法法庭已受理「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過短違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卻因人事爭議暫時停擺,導致包括追訴期違憲案在內的多起重要人權案件無法審理,人本呼籲立法院應正視憲法法庭長期癱瘓對人權案件造成的延宕與損害,儘速完成人事同意,恢復憲法審查功能,以免讓被害人等待正義的時間再度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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