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王姓女子(51歲)因劉姓女子積欠14餘萬元之債務甚久,對劉女不積極清償債務甚感不耐,去年7月18日夥同王姓男子(34歲)等人,由王女佯邀劉女餐敍,待劉女現身赴約後,立即遭到王女等人控制行動。
王女隨後藉機離開,由在場的王男等人質問劉女為何欠王女錢不還,欺負王女,緊接著掌摑、徒手毆打,劉女雖哭泣求饒,王男毫不理會,繼而又持滾燙沸水澆淋劉女身體多處,令劉女身體承受極大痛楚,不得不同意聯繫親友籌款。
其後,王女再度現身,但劉女聯繫大陸地區友人才借得人民幣2萬元(約8萬多元台幣),轉帳至王女指定之銀行之帳戶後,因尚餘約合人民幣1萬多元(約6萬多元)之債務尚未結清,王女又拿沸水澆淋劉女,命其繼續籌錢。
劉女劇痛及恐懼之下,又聯繫其在大陸地區之許姓女兒,請許女協助其償債;許女得知劉女遭拘禁及受人身攻擊後,痛斥王女2人之行為已觸法,王女等人卻置之不理,並由王男出手毆打劉女,藉此讓許女知悉其母當下之處境,使許女因擔憂母親之安危而無法抗拒,允諾出面向友人借款後代劉女清償債務。
嗣許女向友人先後借得人民幣6000元及5000元,並分別於同日下午2時53分許、3時51分許轉帳至王女指定的帳戶後,王女等人認當天目的已達,才於同日傍晚5時許讓劉女離去。
劉女重獲自由後隨即報警處理,經警展開調查,而追出上情,將王女2人查緝到案送辦,桃園地檢署依強盜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起訴,並審酌王女2人雖對告訴人擁有債權,但2人不思以合法方式主張權利,反而以殘酷之方式對待告訴人,以達其等之目的,犯罪情節嚴重,且2人嗣後仍然矢口否認犯行,對涉案情節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等,分別求處7年及8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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