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嘉義縣某國小葉姓前校長,2023年4月6日被控對女學生從國小5年級性騷到6年級,上課時在學校走廊、教室或其他場所,有摟腰、搭肩、摸臉、摸手、觸胸,並說「妳的手好嫩喔!是不是沒有做過什麼家事」。放學後在校長室,讓女學生坐在其大腿上幫忙看公文及查閱、回覆郵件。放學後在校長室至少2次對女學生頸、肩、背部按摩行為,其中1次伸入女學生衣服內,另1次觸碰女學生背部等。
嘉義縣政府接獲檢舉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9款、第3項規定予以解聘。葉姓前校長不服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決定關於終身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
葉姓前校長認為女學生所述性騷擾行為極可能距調查時已超過10年,逾越教師懲處權時效;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比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
嘉義縣政府表示,本案性騷擾行為最後發生時間至女學生申請調查時,並未超過10年。雙方有明顯權力差距,葉姓前校長言行應以身作則,更加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教導兒童對他人隨意觸碰身體之行為保持警覺,懂得維護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同時,懂得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合議庭認為,當時女學生與葉姓前校長在校內互動較為頻繁,經常出入校長室,葉姓前校長利用女學生對師長之信任關係,以及年幼單純之國小學童難以辨別原告係善意關懷或惡意騷擾之分際性騷擾,明顯逾越一般校園師生正常互動,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行為,並無違誤。駁回葉姓前校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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