竄改超速照片時速「149變151」 國道「正義魔警」偽造文書判刑|壹蘋新聞網

竄改超速照片時速「149變151」 國道「正義魔警」偽造文書判刑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彰化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1名陳姓警員去年9月在國道3號取締超速,其中1張時速151公里的照片車號拍得太模糊,陳員為了罰重一點,竟將另1張車速149公里的照片竄改為151公里,依「超速40公里」對蔡姓車主開出危險駕駛罰單。蔡姓車主發現有異提出申訴,全案才曝光。彰化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陳員判刑1年,考量其犯罪動機予以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陳姓警員為了對超速駕駛人罰更重,將超速相片中的時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示意圖翻攝國道警察局臉書
陳姓警員為了對超速駕駛人罰更重,將超速相片中的時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示意圖翻攝國道警察局臉書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一般道路超速可處1200元至2400元罰鍰;同法第33條規定,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超速可處3000元至6000元罰鍰:同法43條有關「危險駕駛」則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可處6000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再吊扣牌照6個月。

判決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陳姓警員,2024年9月15日晚10時36分,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台中霧峰路段取締超速違規時,對1輛蔡姓車主的轎車以測速雷射槍進行拍照取締,共拍到時速分別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151公里共4張超速照片。

陳員明知第4張時速151公里的照片因車牌顯示模糊,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的規定對蔡姓車主開單舉發,但因陳員對車輛超速行駛深惡痛覺,竟於同年9月25日在辦公室內以公用電腦,將第3張時速149公里的照片竄改為151公里。

陳員再以竄改後的照片製作2張罰單,在「違規事實」欄分別不實記載「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51公里,超速41公里,測距135.4公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等語,寄給蔡姓車主。後因蔡姓車主發現有異,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申訴,警方審查後才發現陳員竄改超速照片。

陳員在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表示因駕駛人超速嚴重,已枉顧路人行車安全,他才會竄改照片。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員觸犯偽造文書罪中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判刑1年,但審酌陳員沒有犯罪紀錄,因一時失慮才觸法,且其案發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之意,應無再犯之虞,予以宣告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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