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重判7年8月須手機監控 檢方不服抗告!法院駁回確定
【記者謝亞庭/台北報導】中信金控董事辜仲諒因涉及澄清湖購地一案,遭北院日前重判7年8月有期徒刑,並令辜與同案被告中信前財務長張明田、中信前財務副總林祥曦3人施以手機監控防逃。對此,檢方不服裁定,指稱其違法、不當因而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今(12)日駁回抗告確定。
辜仲諒被控於2005年在澄清湖購地案中涉嫌「低價高買」購得澄清湖大樓,讓中信銀損失1億元,北院上月13日重判他7年8月,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檢方有鑑於鍾文智、朱國榮、徐少東等經濟重犯潛逃案例而發函北院,要求審酌是否對辜仲諒等4被告實施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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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上月傳辜仲諒等4人開庭訊問,辜當庭便傾訴「棒球比我的生命還重要」,稱他致力台灣棒球發展,不可能做任何對不起國家的事、不可能逃亡。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除了被告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曾有通緝紀錄,須配戴電子腳環監控以外,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直至9月26日,每天早上9點到11點皆須持「個案手機」在家自拍臉部照片上傳科技監控中心,並定期向法院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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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檢方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高院審理認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被告3人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且於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而辜仲諒在2010至2025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經准許後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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