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瀾宮副董三哥鄭銘富涉貪逃中國26年 追訴期滿獲免訴|壹蘋新聞網

鎮瀾宮副董三哥鄭銘富涉貪逃中國26年 追訴期滿獲免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三哥、前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1997年因涉犯貪污、賭博等8項重罪被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但他交保後沒多久即潛逃中國大陸,至今已26年,遭到通緝也有24年之久。台中地院認定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期滿,日前判決鄭銘富免訴。
前台中縣大甲鎮代會主席鄭銘富涉貪污等8罪遭訴,因逃亡逾追訴期,被台中地院判決免訴。資料照片
前台中縣大甲鎮代會主席鄭銘富涉貪污等8罪遭訴,因逃亡逾追訴期,被台中地院判決免訴。資料照片

鄭銘富在縣市合併之前曾任大甲鎮代表會主席,曾因涉犯教唆殺人案,1996年被列為治平對象被判刑7年6月。檢警查出鄭於大甲鎮代會主席任內涉嫌收賄、圖利且開設賭場,台中地檢署1997年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及《刑法》妨害公務罪、2個妨害自由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重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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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富被起訴後於1997年11月以50萬元交保,但他隔年就偷渡至中國大陸至今。

判決指出,鄭銘富被起訴的罪名中,最重的是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他犯罪終了日為1995年12月22日,至今已29年,檢察官1996年10月開始偵查,1997年6月提起公訴,法院於2000年8月發布通緝,至今也超過24年。

法官將各項期間加總計算後,認為鄭銘富被訴貪污罪的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屆滿,依法判決免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可請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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