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化學船2度疏失!毒氣外逸汙染空氣 船長、大副繳公庫130萬!換緩起訴|壹蘋新聞網

印尼化學船2度疏失!毒氣外逸汙染空氣 船長、大副繳公庫130萬!換緩起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印尼籍液化石油船今年8月22日於台北港卸載有毒且易燃的化學物質氯乙烯(VINYL CHLORIDE、下稱VCM)時,因設備故障導致殘餘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10月18日又重蹈覆轍,士林地檢署調查後,確認船長、大副2次疏未注意而釀此汙染恐危害國人健康,但事後改善並完成複查,態度配合,因此依涉犯《刑法》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諭知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疏失情節程度,命船長、大副各繳公庫350萬元、9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檢察官與環保、醫療等專業團隊等上印尼籍液化石油船現場勘驗,確認有毒物質殘留汙染空氣。士林地檢署提供
檢察官與環保、醫療等專業團隊等上印尼籍液化石油船現場勘驗,確認有毒物質殘留汙染空氣。士林地檢署提供

檢方查出,今年8月22日,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卸載VCM時,明知VCM易燃且有毒,更是一級致癌物質,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的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在運輸時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應避免發生逸漏污染空氣,卻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的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情形。

直到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臺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發生二度污染空氣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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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指出,檢察官認定印尼籍船長與大副涉犯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減少空污,並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參酌《刑法》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認緩起訴為宜,因此諭知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其等疏失情節,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0萬元、大副950萬元的緩起訴處分金。

士檢強調,本案承辦檢察官邱獻民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深入偵辦時,因涉及毒性化學物質檢測及蒐證,為求慎重,除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大氣司、化學物質管理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聯合查處,檢察官並親自率隊登船勘驗積極蒐證,還委請輔大醫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提供專業協助,最後確認該船確有毒物逸漏情形,並及時要求澈底改善缺失,防止殘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環境。

全案經士林地檢署諭知印尼籍船長、大副緩起訴處分後,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待全案確定後,就會立即通知2人將緩起訴處分金繳交公庫,並持續與檢警環等機關團隊,並與專業學術或研究單位跨域合作,積極偵辦危害環境案件,持續打擊環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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