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犯罪算「最嚴重」? 他們都對死刑有條件合憲這2點提質疑
【劉育良/綜合報導】37名死囚聲請釋憲,主張死刑違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判,認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立委王鴻薇和台北市議員侯漢廷,都對憲法法庭指示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才能判死,以及精神障礙不得判死,提出了疑問。
「請法務部告訴全國人民,什麼是『最嚴重之罪』?」王鴻薇今天下午在臉書發文指出,現況37名死刑犯中,劉榮三性侵一名檳榔西施後,用火燒下體或臉部,再用鐵鎚砸爛被害人腦袋後焚屍;劉華崑闖入台南新化一戶人家,勒頸殺死母親後,吊死其6歲兒子;蕭新財在臨檢時持霰彈槍對警察開火,造成一名警員死亡、另一人重傷。不曉得法務部敢說哪一件不是最嚴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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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漢廷則在臉書表示,鄭捷殺4人判死刑,那殺3人是不是就不算最嚴重?未來如果出現殺害百人的罪犯,那是否殺百人以下皆可免死?把死刑限縮在嚴重故意殺人,那嚴重的詐騙、販毒、性侵、恐怖攻擊等,若其造成危害不亞於普通殺人案件,懲罰卻可能輕於普通殺人案。
對於精神障礙不能判死,王鴻薇表示,如果沒有嚴謹的科學鑑定,這項但書未來恐怕成為這些殺人兇手未來的救命稻草,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將會是後患無窮。侯漢廷則表示,若情節嚴重整天想殺人,放著他騷亂社會?養在監獄增加獄政人員困擾?養在醫院使醫護惴惴不安?徒增社會成本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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