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廖男及劉男因行車糾紛問題理論,過程中,廖男先持辣椒水噴灑劉男,但辣椒水被劉男奪去,劉男也朝廖男車內噴灑,造成廖男車內2名乘客及廖男、劉男共計4人臉部、眼睛刺痛,警方到場後,隨即將雙方人等壓制,並帶偵辦。
據查證,雖然雙方事後均不提出傷害告訴,警方後續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移請裁罰。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於12月14日裁定,廖男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處罰鍰新臺幣3仟元;劉男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處罰鍰新臺幣5仟元;扣案辣椒水1罐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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