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 原告黃男與被告黃妻2009年12月在台灣結婚,兩人於2022年5月為離婚登記。黃男與妻子在台灣登記結婚後,即先行返回澳洲居住,黃妻則於2010年8月抵達澳洲與黃男及其家人同住。

黃男提告指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妻子竟於2019年5月至8月間,疑外遇鄭姓男子,妻子與鄭男有親密合照,也手牽手逛街,還一起過情人節,並一同出遊,顯見被告2人間往來關係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友誼之分際。

彰化地院駁回原告之訴。資料照片
彰化地院駁回原告之訴。資料照片

黃男認為自己的婚姻被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圓滿已被破壞,妻子與黃男是故意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其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提告向被告2人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2百萬元。

法官審理指出,訴訟權雖屬人民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惟國家之訴訟資源有限,對於與我國主權之行使欠缺實質關聯性之涉外民事紛爭進行審理,或其裁判管轄權將無法受到被告財產所在地法院之認可,均僅造成徒然浪費司法資源之結果而已。

彰化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之訴。資料照片
彰化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之訴。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本件原告主張之婚姻關係持續期間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均在澳洲,若在我國法院調查,勢必須國內外公文往返,花數倍勞力調查理解後方能審判,不僅增加勞費,且事倍功半。本案該院既無管轄權,復因管轄法院為外國法院而不能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裁定,應依該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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