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 迎向陽光
面對外界的關注,依洛公司表示,這段時間是對品牌極大的試煉,公司深切反省內部管理瑕疵,絕無不法行為、絕無欺騙之心;感謝司法洗刷負責人劉董與公司的冤屈,還給清白,這份公道雖然來得不易,但讓公司更有勇氣繼續前行。
依洛公司進一步提到,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始終秉持誠信負責、誠實經營的理念。隨著法律陰霾散去,往後將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全面優化研發、生產、行銷間的溝通流程,並導入嚴謹檢驗程序,深耕企業誠信文化。
有關司法案件之緣起
有關刑事案件起因於林少萍女士與劉本謙董事長曾合組茂晴公司,期間林女士因背信轉單,經該公司監察人劉文光向調查局提告,林女士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沒收犯罪所得確定在案。林女士乃另外興訟,以其溢價向劉董買受茂晴公司股票換取不提告,劉董卻隱匿有提告之情,或第二代繽紛衣廣告不實,提告劉本謙董事長涉有詐欺等語。
關於「茂晴股權交易案」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71號」詳查後,認定林少萍所屬澳捷公司於向劉董依悅公司買受股權時,未曾討論所謂個人紛爭之問題,亦未將不得對林女士個人提出刑事告訴,作為交易之條件;再依茂晴公司109年資產負債表,當年度之存貨會計價值為3,065萬7,997元,如依定倍率決定其實際價值,則高達2億4,526萬3,976元,縱以最低之3折給予經銷商,亦達7,357萬9,193元,本案股權交易案,澳捷公司除取得股權外,仍獲得實際價值估計可達2億餘元之存貨,自無林女士所謂溢價交易以換取不提告之情形,法院因而認定劉董沒有成立詐欺取財之餘地。
有關「繽紛衣廣告標示案」
按本公司所產繽紛衣有一、二代,第一代著重防曬,第二代重在防疫,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11號」維持一審臺北地院無罪判決確定,主要係認定有關第二代繽紛衣重在防疫,且並非全部品項均無防曬功能,第二代繽紛衣文宣內容縱有出入,然公司對於商品是否完全符合行銷內容,係由公司內部各部門負責,負責人鮮少親自全部參與,本案第二代商品文宣上縱有誤引第一代繽紛衣有防曬效果之情事,難遽認身為董事長之劉本謙,主觀上有何詐欺故意;況依有關消費者之證言,其等係因顏色造型等而購買,並非全因廣告之內容而陷於錯誤,購買二代繽紛衣,故難認本案有所謂施用詐術之情。
高等法院判決書特別提到,本公司在發現標示爭議後,積極與消費者辦理退換貨等事宜,顯示本公司第一時間即啟動內部調查與流程優化,展現積極負責的企業誠信態度,此與所謂刑事犯罪存有本質上絕對的差異!本公司為提升防疫效能投入鉅資研發,生產第二代繽紛衣,豈可能無端自毀品牌商譽。
結語
有關「茂晴股權交易案」、「繽紛衣廣告標示案」的爭議,已經法院認證純屬單純商業交易與企業內部產銷溝通之問題,董事長劉本謙並未涉有任何詐欺之行為,各該刑事判決不僅還原了商業交易與產銷之真相,且捍衛了本土企業家的清譽,更實現了司法的正義。
依洛公司再次強調,這段期間最感謝廣大消費者與合作夥伴的堅定支持,未來公司將以更高標準自我要求,穩健前行,展現本土時尚領航者的責任與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