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桶裝營業用油才是隱憂
消基會今(4日)表示,這次事件不只是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更再次暴露我國食品供應鏈管理與消費者救濟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尤其,大量問題油品流入營業通路後,被製成各式餐點販售,最終消費者根本無法辨識是否曾食用,更遑論保存證據主張權利。若仍依現行《消保法》團體訴訟制度運作,恐怕絕大多數受害消費者終究無法獲得任何救濟。
根據目前公布資料,這次問題油品除了家庭用小包裝外,更包含18公升及18公斤的大桶裝產品,主要供應餐飲業、早餐店、鹹酥雞攤、團膳及食品加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目前仍持續追查流向,尚未公布全國已查出之完整使用店家名單。
這代表,許多消費者可能早已在不知情情況下,透過外食、便當、早餐、炸物、熟食甚至加工食品攝取相關油品。但與家庭用油不同的是,外食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店家使用何種食用油,更不可能辨識油品批號,也不會保留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曾經食用特定油品的證據。
最典型「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消基會指出,當問題油品已經被使用、烹調、食用完畢後,即使日後確認曾流入某餐廳,也難以確認哪些消費者受到影響,更難建立個別消費與損害間的法律關係,這正是食安事件最典型的「多數人、小額損害」案件。
正因如此,更應建立「公益團體訴訟」制度。公益團體訴訟最大的精神,在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不再要求每位消費者都必須完成請求權讓與,而是由具有公益資格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以公益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面對致癌沙拉油 消基會提六點呼籲
1.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營業及家庭用油的流向調查,完整公開受影響食品、餐飲及加工通路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利。
2.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使消費者能及時辨識風險。
3.加強源頭抽驗與政府主動監測,不應過度依賴企業自主檢驗。
4.行政院及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消保法》,新增設公益團體訴訟制度,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食安事件,消保團體得不經請求權讓與,逕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再受限於個別請求權讓與。
5.另建請檢調機關主動偵查有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刑責,不應僅以行政罰鍰了事。
6.透過制度改革,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真正建立「違法必究、受害可救濟」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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