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舉例指出,曾有一名在連鎖飲料店打工的學生小明,平日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每天6小時,週工時共30小時。因週末人力不足,雇主要求他週六再上班4小時。不過發薪時,雇主卻以小明單週工時僅34小時、未達法定40小時為由,未依加班費標準給薪。小明多次反映未果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工局表示,許多雇主誤認部分工時或工讀生只需依實際工時支付時薪,但事實上,工讀生勞動權益與全職勞工並無不同。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週應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即使整體工時未達40小時,雇主仍須依加班費標準給付工資。

依現行規定,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應按平日時薪的4/3倍計算;第3至第8小時按5/3倍計給;第9至第12小時則應按8/3倍計算。換言之,只要屬於休息日出勤,就必須依加班費規定核算,並非以週工時是否達40小時作為判斷標準。

勞工局指出,每年均針對工讀生及部分工時勞工實施專案勞檢,其中最常見違規情形即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若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資訊。

勞工局呼籲,青年學子打工前應了解自身勞動權益,並妥善保存出勤紀錄、薪資明細等相關資料。如發現雇主有違法情形,可透過「新北勞動雲」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辛苦打工卻遭不當剝削。

作者簡介

曾佳俊

「新聞無所不在,只要一顆善於發現的心!」從廣播電台記者、蘋果日報、時報周刊到現在壹蘋新聞網,逾20年的記者生涯,愛交朋友、觀察細節的我,常出演「清水變雞湯」的魔術師,有時像「化腐朽為神奇」的雕刻家,在看似平凡的人事物中如偵探般遊走,抽絲剝繭找出最吸引讀者的新聞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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