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表示,為落實行政院推動跨部會毒駕防制政策,將配合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主動盤點現行法規工具。在相關修法完成前,今(18日)先行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從駕駛人資格管理、駕照核發及持照限制等面向建立預防性管制機制,預計7月中旬發布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包含以下4點。
建立施用毒品者換照觀察制度
經確認施用毒品的汽車駕駛人,須依規定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自完成日起6個月內未再有施用毒品情形,始得換發有效期間3年短期駕駛執照;並設置6年觀察期,期間每滿3年須重新換照。
強化持照資格管理
將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列為施用毒品者重新取得駕駛資格之必要條件;未完成相關程序前,不得駕車上路。
加強考照資格審查
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在未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前,或於完成後6個月內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避免高風險駕駛人直接取得駕駛資格。
增訂毒駕吊照後重考規範
曾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者,申請重新參加駕照考驗時,應檢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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