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女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入職擔任國貿人員,處於試用期的她,於4月9日至10日向直屬主管、張姓副總告知懷孕,不料公司隨即於4月12日發出資遣通知。
徐女向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認定涉及懷孕歧視,依法開罰30萬元,公司則主張資遣理由包括英文能力不佳、出勤異常與請假爭議,並提起救濟。
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法官參考一段長達34分鐘的資遣面談錄音。錄音中張姓副總多次表示「我就是不會用要懷孕6個月的人」、「我們被算計了」,更直言「新人上班3、4個月就要請2個月產假,公司不歡迎」。儘管主管聲稱,此為人力安排考量,但法官認定相關言論已明確涉及懷孕歧視。
判決書指出,該公司事後雖然列出徐女缺失,包括英文郵件拼錯、訂單覆核錯誤、遲到及請假爭議,甚至質疑安胎假合理性;但從錄音內容可見,資遣面談中未提及任何具體工作績效或重大違規,核心爭點始終圍繞懷孕與產假安排。
法官認定,公司所稱徐女所作疏失多發生於新人訓練期間,且遲到情形僅數分鐘內。公司亦未給予正式改善或警告程序,難以作為解僱正當理由,反而更顯與懷孕時點高度重疊,屬事後補強理由。
法院強調,《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不因試用期而打折,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差別待遇依據。本案資遣決策與告知懷孕時間緊密相連,歧視意圖明確。最終認定台中市勞工局裁罰30萬元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公司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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