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勞工依法應休假一天,如果因業務需求要安排勞工在當日出勤,則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加倍支付工資:
1.時薪制勞工:雇主應支付當日工資的兩倍時薪。
2.月薪制勞工:因國定假日工資已包含於月薪內,若勞工當日出勤,雇主應另行加發一天工資。
王秋冬強調,2月28日國定假日出勤當天除須發給加倍工資外,如果工作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加班費。另外,如果連假當中碰到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動局進一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如果國定假日遇到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需要補假一日。以企業「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之出勤模式為例,今年2月28日恰逢該企業休息日,依法應補假一日;假若補假在2月27日,如需勞工於2月27日出勤,雇主應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此外,勞動局補充,如雇主未依法讓勞工於國定假日休息,或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但未加給工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法應各處2萬-100萬元的罰鍰,並會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雇主姓名,事業單位要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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