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吸收政院退休官員當共諜 發展組織失敗仍被重判
台商鄭明嘉判刑10年半 政院前科長胡鵬年判刑5年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早在2008年赴中國廣州市創業的台商鄭明嘉,為確保自身及事業利益,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聘任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還獲聘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他於2021年間吸收行政院退休後赴中國任教的胡鵬年,安排胡與統戰部幹部對口後,接受任務吸收台灣政治人物、退役軍人以掌握政府情資,但多遭拒絕,台灣高檢署今年初依違反《國安法》起訴鄭、胡,對鄭求刑10年以上重刑,高院今判鄭男10年6月徒刑、胡男5年徒刑,可上訴。
台商為利益、退休官員確保繼續任教 甘願當共諜
鄭明嘉、胡鵬年2人目前均被羈押中,高檢署起訴指出,鄭明嘉於2008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
起訴還指出,胡鵬年自行政院科長退休後赴大陸任教,鄭明嘉則利用胡鵬年為確保順利在中國任教的弱點,2021年吸收胡男,安排胡男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幹部陳男,陳男則直接交付胡男任務,並要求吸收台灣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希望藉此掌握政府部門及政治人物動態。
發展組織失敗仍被判重刑
鄭明嘉吸收胡鵬年擔任共諜後,2人多次返台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包含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且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中共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面晤,再由陳姓幹部給予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都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高檢署認為,鄭明嘉、胡鵬年涉犯《國安法》依法起訴,高院審理後,今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鄭明嘉10年6月徒刑,胡鵬年涉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