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援淪為「危機財」 春節拖吊要10萬
消基會今(26日)指出,春節年假期間有女車主前往新北市烏來遊玩,途中車子疑似拋錨,聯繫拖車業者將車子拖送到山下,未料拖吊業者竟要價10萬元,讓她當場傻眼!
消基會痛批,消費者在夜間、地下停車場、郊區山路等孤立無援的場景下,面對的是報價翻倍、費用暴增、甚至以「不付錢就不放車」為要脅的強硬態度。道路救援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服務,如今卻在制度真空與監管鬆散下,淪為部分業者牟取暴利的「危機財」。
無獨有偶,消基會近期檢視「車輛道路救援糾紛案」顯示,另有消費者於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拋錨,電話中已確認報價為二項費用(即出車費1200元與1公里50元計算之里程費)為1000多元,但拖吊至救援車後,業者始提出服務確認表並臨時無端增加諸多費用項目而大大提高價格為43000多元,否則留置車輛。
制度缺口成「投機溫床」!提出4大改進方向
消基會表示,目前我國僅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訂有道路救援收費標準,至於平面道路、停車場、郊區山區等場域,則幾乎無統一規範。這種「半套監管」形同打開後門,制度缺口即成投機溫床,對於政府單位也提出以下4大改進方向。
1. 儘速研議制定「道路救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禁止臨時追加未經書面同意之費用與全面免責條款。
2. 建立平面道路救援參考收費標準或合理計費上限。
3. 強化稽查與跨機關合作,對不肖業者涉嫌以犯罪組織進行詐欺、恐嚇、強制之不法行為依法訴追究辦。
4. 建立違規業者公開查詢機制,防止改名重操舊業。
交通部預計草案下半年出爐、最快年底上路
交通部則表示,未來將邀22縣市開會討論,擬訂定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草案下半年出爐,最快年底上路。目前依據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