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表示,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而不記載事項」內容應明確訂定,包含契約重要權益義務事項;違反契約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事項;企業經營者保留請約內容或期限的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的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下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等9點內容。
交通部強調,未來若違反以上規範,將以《消保法》第56-1條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至30萬元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者,可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交通部表示,有關吊車爭議並非交通部權責,而屬地方政府管轄範圍,上述規定也非訂定定型化契約,僅是透過高公局、公路局經驗,協助地方政府訂定規範,未來產生消費糾紛時,消保官進行調節將有法令依據;對於縣市政府將訂定自治條例,交通部表示肯定。
交通部也說,目前相關事項內容還須與地方政府討論,討論後再送行政院及法制局審議,最快今年上半年預告草案、拚年底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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