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基會中區分會調查顯示,台中地區建案落實審閱權的情形極不理想,而是被附加各種條件,包括以支付訂金、保留金作為契約審閱前提者占45.45%,近半數業者要求消費者必須先支付10至15萬元不等的訂金或保留金,才願意提供契約書供攜回審閱。涉及業者包含同興協記、峰舜建設、聚悅建設、晟億地產、時代建設等。
其次,未主動提供契約書,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者,占36.36%,共有4 家業者以「內政部網站可查」為由,規避提供實際交易契約書的義務,其中全虹建設(亞昕丰山建案),業者直接於現場電腦展示網路上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供查閱;:璞真建設(勤美之真)、遠雄建設(遠雄琉蘊)、長青開發(長安大序),僅口頭告知可至「內政部網站」自行查詢,現場並未提供實質協助。
另外,僅限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占18.18%,業者要求消費者僅能於接待會館短時間閱讀,或必須出具身分證簽署借據始得攜回。涉及業者包含櫻花建設、泓瑞建設。
消基會強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合理審閱期間且不得附加條件,違反者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公平交易法》則規定若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給看契約,屬於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近期就曾針對類似亂象對知名建商處以500萬元高額罰鍰,呼籲建商應遵守相關法令,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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