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本次金唱片主辦方有列出相關規定,包括:場內禁止攜帶相機、攝影機、自拍棒、自拍神器等器材,違者逕行沒收,以及活動現場嚴禁直播行為,另使用相機、攝影機、任何器材等攝錄影錄音,經查獲將由工作人員留置器材保管並強制曝光底片或強制刪除記憶卡中所拍攝/錄製之內容,但損壞與遺失概不負責,並保留法律追訴權,違規者屢勸不聽將強制立即離場。
殊不知,一名男子被男保全警告收起相機並刪除照片後卻屢勸不聽,最後雙方爆發激烈衝突、甚至扭打成一團搶設備,直到被帶出外場仍持續爭吵,但有眼尖網友發現這位砲哥似乎有備而來,因為在大砲被男保全奪走時,他早已抽出記憶卡並丟到一旁、暗示旁人保管,行為令人髮指。
不僅如此,另有網友PO出其他畫面,一名中國女子遭檢舉使用大砲,殊不知被女保全警告後竟裝死賴著不離開、嚴重影響觀眾權益,結果工作人員直接出招問:「有拍到她拿大砲的人把照片亮出來」,周圍人瞬間默契地秀出「證據照」,這位砲姐才成功被趕了出去,讓人拍手叫好。
金唱片男保全搶相機,究竟是盡責、還是犯罪?
律師王至德表示,主辦方購票時就已說明不得攜帶相機進入,若發現即沒收或另覓存放地點,但砲哥還是帶了進去、就是違反規定,保全應可代理沒收或拿去放在現場以外的地方集中保管,只為了脫免責任、會說負保管責任,故影片中男保全拿走相機之行為算是在執行觀眾與主辦之間的「契約約定」。
至於是否犯罪?王至德律師認為,男保全行為不會構成搶奪罪或強盜罪,畢竟無論強盜或搶奪都需具備將搶來物品據為己有之意圖,但他應只是想拿去交給其他工作人員或放於特定地方保管,「如果硬要說保全是要據為己有的,你可能不太適合這個宇宙…。」
不過,男保全行為還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罪、也就是妨害砲哥行使其對於相機之所有權權利!但王至德律師強調,砲哥若有錄到表演內容就是違反著作權法、是有刑責的,故當場抓到即可抓去警局、為逮捕現行犯,逮捕的話自然就不構成強制罪,當然逮捕只限於人身自由、不包括搶相機。
相對的,砲哥侵害了主辦方著作權、也違反契約,故男保全還可主張民法上的自助行為,意指為保護自己權利而對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簡單來說,男保全及主辦方能主張為了保護主辦方著作權而加以拘束砲哥自由及相機。
另一層面,若砲哥因爭執而受傷,那就得考慮男保全逮捕或自助行為是否逾合理範圍;總之,砲哥可告主辦方或男保全強盜、搶奪、強制罪、傷害罪,不過男保全和主辦方應會直指砲哥違反約定、侵害著作權,畢竟他們是依約定及民法自助行為或刑事訴訟法現行犯逮捕行為來對砲哥執行的,因此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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