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聲明,該局採檢及檢驗皆「依法依程序嚴謹作業」。本件台灣鯛魚排(大)(效期:2027年9月16日)」產品抽驗時為完整包裝,經檢驗結果檢出動物用藥「恩氟喹啉羧酸」,與「不得檢出」之規定不符,要求業者依法進行下架回收,落實保障民眾食品安全。

衛生局說明,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若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複驗後,衛生局依法將以「留存之原檢體」儘速於3日內完成複驗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驗結果。

衛生局表示,「食品法定複驗程序」指當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依法在收件後15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第二次檢驗,而受理機關需在3日內進行複驗。衛生局截至目前為止無接到所稱之業者申請。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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