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品未依規定標過敏原 最高罰300萬|壹蘋新聞網

市售食品未依規定標過敏原 最高罰300萬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黃泓哲/台北報導】為確保過敏體質消費者的飲食安全,食藥署積極推動「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市售食品清晰標示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過敏原,以及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相關醒語資訊,並且再次提醒業者若為確實標示,最重可裁罰300萬元。
食藥署例行記者會。記者黃泓哲攝
食藥署例行記者會。記者黃泓哲攝

食藥署展開市售食品過敏原標示符合性調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調查自110年起至112年,每年各抽樣100件市售包裝產品,發現110年符合規定比率為87%,111年為87%,112年更提升至92%。對於未遵守規定的產品,地方衛生局將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將面臨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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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呼籲過敏體質者選擇完整標示過敏原的產品,以免引發過敏反應。若出現過敏症狀,應即就醫,以確保個人健康。

食藥署表示,不符合規定之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相關產品資訊已陸續公開於食藥署官網不合格產品專區,供外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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