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Yahoo!Japan》報導,東京執業律師富本和男表示,故意在街頭推擠他人構成了「暴行罪」,對他人身體進行攻擊都算,在街頭把人推倒自然符合,而且即便被害者沒有受害,罪名也可能成立,如果罪名成立的話,最重可以判處2年監禁,最高30萬日圓(約6萬元台幣)罰款。
富本和男指出,如果被攻擊者受傷的話,那就可能涉及傷害罪,最高可以判刑15年、最重50萬日圓(約10萬元台幣)罰款。
至於該名日女可否以避開人群或對方妨礙通行等為了自我保護才撞倒對方的理由卸責?富本和男認為,該女在撞倒台灣女童前,還先肘擊了一名男子和另一名女童,她是「主動」進行這些行為,很難滿足是「自衛」或「不可避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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