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地礦中心表示,依據現行礦業法第76條規定,亞泥新城山礦場於84年10月20日前已核定的礦業用地,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平均生產量大於5萬公噸,應於礦業法112年5月26日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後3年內,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屬應補辦環評的礦場。

地礦中心說明,亞泥公司依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9條規定,已於114年11月7日將環境影響說明書主要內容刊登於環境部「環評開發案論壇」網站供外界表達意見,現依該準則第15條規定,於115年2月3日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亞泥後續應將公開會議紀錄、相關意見的處理回應,編製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再將該說明書提交地礦中心進行程序審查完竣後,轉送環境部進行審查。

有關亞泥新城山礦場在去年6月4日發生爆破飛石事件,地礦中心表示,已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專家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於同年6月24日公開事件調查報告、7月24日核准亞泥所送「改善對策」報告,同年9月4日藉由專家學者組成的「邊坡監測小組」會議追蹤亞泥已依照所提改善對策執行,並已增加該礦場安全檢查頻率即每月1次。

地礦中心強調,將持續追蹤改善對策後續的執行情形,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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