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律師表示,真正進入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判斷時,並沒有要求作品必須完全一致,而是會有幾個階段的判斷基礎,包括「原告的設計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是否曾經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以及「作品若有相似部分,是否已達到法律上的實質近似」。
針對第一項判斷標準,巴毛律師指出,必須先確認原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格。他提到,日本品牌SOU・SOU創作者脇阪克二過去曾公開分享設計理念並推出作品集,其作品具備創作性,是否受保護通常不會是主要爭議。
至於第二項「是否接觸過原作品」,巴毛律師認為,若被控侵權者曾接觸過相關作品,將成為判斷的重要因素。他也提到,二伯過去曾表示喜歡SOU・SOU,因此是否接觸過相關設計,可能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至於最關鍵的第三項「實質近似」,巴毛律師強調,法律並非要求兩件作品必須100%相同才構成侵權。即使僅修改部分細節,只要作品中最具辨識度、最具創作性的部分被高度重現,仍可能涉及侵權疑慮。
巴毛律師舉例,花朵、圓點等元素本身人人都能使用,但若特定圖樣排列、比例、色彩與構圖組合高度雷同,就可能超出單純使用相同元素的範圍。他認為,若只是調整大小、位置或顏色,仍可能構成侵權。
巴毛律師也指出,過去台灣法院已有衣服圖案相關侵權判決,判斷重點仍在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以及雙方作品是否達到法律上的實質近似,而非是否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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