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刪減數額除立法院同意先行動支及不予刪減之新興計畫案718億元與增補勞保基金 1,200 億元外,未達480億元(約 1.689%),需予以補足,並不得以一般性補助款、獎補助費項下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以及本院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已同意先行動支之預算填補。
通案刪減項目包括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國內旅費皆被刪減15至70%不等。而在特別費部分,統刪 60%,其中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農業部、數位發展部、文化部、外交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及所屬、銓敘部、勞動部、海洋委員會全數刪除,均不得流用。
至於一般事務費部分,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10%。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統刪 50%,委員會刪減數若逾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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